宜久咨询

优秀的财务专家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审计验资

首页>行业方案>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

租赁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2018-09-14 05:58:42

政策依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政策解读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非常简单、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该租赁服务实质上有很大可能还未发生,也就是租赁服务期还未开始。如果是在租赁服务期内仍需要按照总体原则来确认具体时间,即发票、收款、合同约定或服务完成日期中综合判断。案例解析案例03:A公司自建大厦招租,B公司准备租用该大厦,2017年02月01日双方签署协议租期5年,年租金1,100万元,租期从商厦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每年按租期提前一个月预付当年租金。合同约定:签约之后20天,承租方预付一年的租金。2017年08月01日,A公司将商厦交付B公司使用。2018年7月份B公司因资金周转,与A公司协商延迟一个月支付下一个年度租金,A公司口头同意。2018年8月份B公司支付了下一个年度的全部租金。从案例描述可以得知,2017年2月份B公司即按照合同预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100万元,虽然因为装修等原因B公司才开始实际租用大厦,但A公司应于2017年2月份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并于2017年3月份征期进行申报,并开具发票。在第二个年度,如果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预付给A公司的租金,虽然都是在收到款项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但是A公司不能参考预收款方式确认,而需要按照收讫款项或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因为租赁服务在进行过程中。实际案例中,A公司第二年度的增值税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7月份确定,而不是收到款项的8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政策依据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政策解读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案例 04:A公司与2017年07月购买了某股票,并于2018年01月02日卖出,假设卖出价高于买入价,那么2018年01月02日就是A公司转让股票这个金融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它金融产品可以参照处理,可以是某个交易平台的实际交割时间,也可以是法律上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

+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22-9951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博客

沪ICP备16004982号-1 Copyright@2011 yijiu caiw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