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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房地产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被税局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3082万元,亲们咱看?

2018-12-11 10:43:11

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企业发行永续债,可获得长期投资资本,补充所需资金。目前,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由于前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资金回笼慢,较常采取这种融资模式。

实践中,一些集团型大企业为实现整体利益,常授意有能力承担永续债利息的高盈利成员企业利用该模式筹集资金,再将资金以无息或低息方式输送给资金缺口较大、盈利能力不足甚至亏损的关联企业。这种可能存在税负差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日前,房地产企业T公司,就由于这一原因补缴了大笔税款和滞纳金。


症状:发行永续债动机不明

不久前,税务人员借助“金三”系统及自主开发的税收风险分析软件,对T公司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了异常:T公司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为7.9亿元。但是,T公司同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全部交付,资金正快速回笼,既没有开建新项目,同时现金流量表也显示其账面资金十分充裕,其大规模发行永续债进行融资的动机不明。


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T公司2016年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初余额为3164万元,期末余额为17.2亿元,且该科目余额长期处于挂账状态。同时,其“财务费用”项下“利息收入”一栏的本期金额为-0.19元,上期金额为0.36元。税务人员初步认定,T公司的永续债融资资金,有可能已拆出企业且未收取利息,而这其中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诊断:资金拆借未计利息收入

通过使用税收风险分析系统和“天眼查”等软件进行综合分析,税务人员发现,T公司和A置业公司、B置业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原来,为帮助这两家企业拿地建房,在集团公司授意下,T公司对外发行了永续债,并分多次将资金借予A公司和B公司使用,且未实际收取利息。

税务人员通过“金三”系统分析发现,A公司和B公司2016年度均处于亏损状态,而T公司却是盈利状态,此外这两家公司与T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相同,由此,借贷双方存在明显的实际税负差异。在此情况下,资金借贷方不计利息收入,相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会减少,并导致当期税款减少。很显然,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向存在盈亏差异及税收优惠差异的企业转移利润的嫌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税务人员对T公司进行了约谈,该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该企业计入了相应利息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3082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处方:不断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关联交易是风险高发地带。如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极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在本案例中,T公司忽视了对税收政策的研究,财务处理不规范,没有严格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因此,大型企业集团有必要加强自身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及时研究与关联交易、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重大事项相关的税收政策,不断提高合规水平,全面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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