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 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8-08-23 01:50:55
Q
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
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
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
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
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
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
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
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Q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
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
据经营情况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
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
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Q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
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