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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8-08-23 01:50:55

问: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佣金,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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