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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2018-08-23 01:50:55

Q

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A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

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Q

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Q

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A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


        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

+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2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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