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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财税

税务部门盯上了罚款的加处罚款

2020-09-04

      很多纳税人对不按期缴纳税款,会产生税款滞纳金的认识比较充分,但对于税务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如果不按期履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则不够了解,个别纳税人甚至认为,罚款无所谓,你不交它也不会增加。


      实际上,针对税款滞纳金,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予以加收;针对罚款的加处罚款,则是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尽管对于税款滞纳金是否能够超过税款本身还存在争议,但有关于罚款的加处罚款,则各方均认为加处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本身,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一个月多一点,罚款就会增加一倍。


      在日前的《纳税人请关注逾期未缴纳罚款加罚罚款》文章中,我们看到江苏税务部门针对纳税人的罚款加处了等额的罚款,今天推送一篇浙江省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浙江税务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针对加处罚款一并提出了申请,且加处罚款数额等于罚款数额。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浙0402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被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青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嘉税一稽罚〔2019〕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38812.93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8812.93元及加处罚款38812.93元。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且在处罚决定中已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加处罚款未超过其罚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 晨

人民陪审员  孙少娟

人民陪审员  莫建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清

来源:无法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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