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即将到来,说一说“加班费”的那些事儿
2020-09-28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碰巧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同一天。这不,近期,很多公司的办公室都开启了热烈的讨论模式,比如“国庆、中秋是同一天,十一当天加班能否享受6倍工资?”“享受加班费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能否被补休所替代?”……今天,小编就与各位朋友一起聊聊加班费的这些话题。
话题1:今年国庆、中秋是同一天,十一当天加班能享受6倍工资的加班费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9月19日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如下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小编为您解读一下,也就是说十一当天6倍工资的加班费可能性基本没有,不过,3倍工资的加班费还是有的!
话题2:十一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答: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每个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
10月1日——4日工资三倍,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300%
10月5日——8日工资两倍,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200%
此外,“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话题3: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能否用补休替代10月1日至4日应付的加班费?
法律规定加班费有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三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0条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加班费。
话题4:职工取得的加班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职工取得的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话题5:加班费是否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进一步明确,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因此,加班费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归纳总结的与加班费相关的5个问题,各位读者朋友您清楚了吗?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