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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题精选

以设备抵减违约金是否为应税行为?

2018-08-24

问: 我公司场地出租,承租方违约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按合同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租方以他的设备作价抵扣违约金。请问:一、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二、承租方以设备抵违约金,我公司取得的设备入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是否影响折旧费的税前扣除?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提供出租服务的过程中因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而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三款明确,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豁免也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形式,承租方以设备抵减应付违约金,属于有偿转让货物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贵公司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设备折旧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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