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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缴税款时会计处理问题
2019-03-14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需补缴税款,在会计处理时有两种观点:一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通过该科目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另一种观点时将该缴纳的税款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请问:这两种观点那种更符合规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而结转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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