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资源回收企业长期向个人收购废品,并由企业反向开票。最近,有出售者发现自己今年通过这一方式卖出的报废产品已超过60万元,便问财务:“是不是超过后,之前的发票都要按0.5%补缴个税?以后还能反向开票吗?”
60万元是特定反向开票方式下的个人所得税预缴分界线,不是所有反向开票的统一税率线,更不是停止反向开票的销售额上限。要算对这笔税,先看出售者卖的是什么,再看企业采用哪一种开票与收款方式。
一、哪些交易可以用60万元分段预缴?
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把收购的报废产品卖给资源回收企业,并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完成交易,其该方式下不含增值税的年销售额中,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按0.5%预缴。
“三流合一”是将收购信息、线上付款、开票及缴税衔接起来:企业发起付款时,系统计算税款、预填发票,并完成相应缴税和开票流程。因此,企业不能因为自己开的是“反向发票”,就直接认定适用0.25%。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经营所得个税仍按销售额的0.5%预缴。
还要注意“收购的报废产品”这一条件。个人卖的是自己使用过的旧物,还是持续收购后再转卖的报废产品,业务性质不同。不能只凭发票上写着“废品”,就套用这项分段预缴规则。
二、跨过60万元,是全部改按0.5%吗?
不是。60万元以内的部分仍按0.25%计算,只有超出的部分按0.5%计算。假设某出售者自2026年7月1日起,先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卖出40万元收购的报废产品,后来又向另一家回收企业卖出30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这次30万元中,前20万元仍在60万元以内,按0.25%预缴;后10万元按0.5%预缴。这次应预缴的经营所得个税为:20万元×0.25%+10万元×0.5%=1000元。
换一家回收企业,不会让同一出售者重新获得一个60万元额度。企业应关注出售者在该方式下的累计销售额,不能只看本企业已经向其付款和开票的金额。这里算的是出售者的不含税销售额,也不是回收企业自己的营业额。
三、超过60万元,还能继续反向开票吗?
仅因超过60万元,不能得出“立即停止反向开票”的结论。60万元决定的是上述两档个税预缴率。另有一条需要单独核对的界限: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并应引导持续经营的出售者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自行开票。
这两个数字的口径与作用不同:60万元看特定方式下的年销售额,用于计算经营所得个税预缴;500万元看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关系到是否还能继续由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财务不能把它们当成同一条线。
四、预缴完了,个人还要办年度汇算吗?
要。“0.25%”和“0.5%”都是预缴率,不是出售者最终应缴个税的固定税率。出售者应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最终税额还需按其年度经营所得及适用的征收方式确定,已经预缴的税款据实处理。
对回收企业而言,交易前要核对出售者身份、报废产品来源及反向开票条件;交易中要使收购数量、价格、付款、税款和发票一致;交易后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及已缴税款信息。采用“三流合一”平台流程,也应保留足以说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合同、过磅、运输和付款等资料。
结语
个人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出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年不含税销售额超过60万元后,只对超出部分按0.5%预缴经营所得个税,60万元以内部分仍按0.25%预缴。采用其他反向开票方式、判断能否继续反向开票,以及次年汇算清缴,都要分别核对,不能用一个“60万元”替代全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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