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会导致实控人变更?
之前小编有在公众号发布一篇关于《IPO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什么情形下会导致IPO实控人变更》的文章,想要详细了解可关注宜久审计公众号,恰好,近段,切实关注到了一个最新的特殊情形的案例,有关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会导致实控人发生变更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目录:
1、案例介绍
本案例发行人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均称广东建工),成立于1958年,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是华南唯一的国家绿色建筑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装配式建筑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此次,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完成了股权无偿划转,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23,110万股无偿划转给建工控股(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使其成为发行人的新控股股东。在此之前,广东建工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经过无偿划转后,建工控股持有发行人23,11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3.62%。
具体如下图所示:
2、案例分析
一、案例内容分析
(1)从披露的IPO审核流程来看,发行人IPO在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0个月,远超正常的创业板IPO审核周期,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公司在审期间发生了控股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
(2)关于国有资产的重组、资产的各种排列组合、各种交易划转是频繁进行的,而这样的操作很多时候是不规律的,甚至没有征兆。因此,如何在处理纯粹国有资产层面的问题时最小程度地影响IPO进程,一直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早在10多年前,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并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不影响IPO的规定就很明确,但实际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即使有也都是早期的案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例作为最新的典型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些新的参考和借鉴。
(3)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对股权无偿划转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适用标准和一些限制条件进行简单总结:
- 发行人在IPO审批期间发生了控股股东变更,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导致的股权无偿划转。
- 无偿划转的原因是广东建工希望将自己的资产转入下属上市公司,作为IPO的控股股东操作不便。这个理由是合理的。
- 股权无偿划转决策有广东省办公厅的相关会议纪要作为依据。
- 股东变更不存在规避IPO上市条件的情况。
- 本次控股股东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也不会影响业务独立性,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就无偿划转问题而言,其他问题可以进行论证和讨论,但最关键的是:这种无偿划转必须经省级国资委或人民政府的决策才能实施,如果是市级的决策就不行。至于省级和市级之间的资产划转是否可能,实践中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不过也有人进行了讨论。
二、无偿划拨分析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进行重组等操作,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如果满足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决策并提供相关文件。
- 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并无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变化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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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变化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要求
广东建工进行此次股权无偿划转的原因是为了将其下属上市公司粤水电的建筑施工业务整体注入,以便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合适的交易架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省建工集团业务整合及资产证券化工作会议纪要》,同意将广东建工归并管理的发行人等股权有序划转至建工控股。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变化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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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大量的关联交易,并且没有故意规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在2021年12月股权无偿划转之前,广东建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监理咨询、水利发电等业务,其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不构成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经过本次无偿划转后,广东建工已成为建工控股的子公司,仍然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也是同业竞争事项的核查对象,但不存在通过股权划转刻意规避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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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控股股东变更并未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广东建工已成为建工控股的子公司,且建工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管均在广东建工担任相应职务,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均为张育民。
本次控股股东变化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变更前后未发生任何变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上述变更完成后未发生重大变化,各个方面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依然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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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控股已承诺锁定其股份
建工控股已作出如下承诺:“自广东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广东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要求广东建科回购其所持有的广东建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