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报披露的临近尾声,企业们正忙于整理和公布过去一年的经营业绩。然而,就在这个关键时刻,多家公司却因年报中的细节问题而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警示。这些警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影响其市场地位和投资者信心。因此,企业在披露年报时,必须格外注重细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让小小的疏忽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近日,证监会的警示函中,多家企业因为披露的年报中出现问题而被警示。小编选取了几个最新的,我们一下来看一下,究竟是因为那些细节问题导致的!
正文: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
经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645万元至5,2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1,242万元至-9,601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因公司预计对存放在亿利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计提货币资金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持有的煤炭资源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联营企业净利润减少等因素,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48,737万元至59,56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2,005万元至72,835万元。
亿利洁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亿利洁能董事长王瑞丰、总经理侯菁慧、财务总监张艳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亿利洁能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亿利洁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二节第六项“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中“第四季度”部分及第三节第四项“主营业务分析”中“收入与成本”部分存在多处计算错误。
公司上述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姚勤、副董事长兼总裁耿昊、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童少波、财务总监李镭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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