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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丨兼职研发人员50%薪酬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这块究竟怎么弄?

引言:

本篇文章主要关注的是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研发费用上的两个问题,以及公司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复。下面我会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家企业在回复监管部门问询时的具体要点。同时,我们根据具体的监管规则要求,探讨一下具体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情况。

目录:

  • 一、关注的问题点
  • 二、公司的回复解释
    • ①关于兼职研发人员的工时和薪酬
    • ②关于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构成
  • 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要点解读
    • (一)研发人员认定
    • (二)研发投入认定
    • (三)相关内控要求
  • 四、总结

一、关注的问题点

兼职研发人员的工时和薪酬计算:公司没有统计兼职研发人员的工时,而是直接将他们薪酬的50%计入研发费用。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构成: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详细披露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以及这些费用的金额和占比。

二、公司的回复解释

①关于兼职研发人员的工时和薪酬:

公司根据员工所属的部门和工作职责来划分是否为研发人员。
有两名兼职研发人员(郭晓冬和何旭斌),他们除了参与研发工作外,还分别负责经营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公司没有按照他们的工时分摊薪酬,而是每月将他们薪酬的50%计入研发费用。公司认为这种划分是合理的,因为考虑了他们的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

②关于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构成:

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模具工具费、专利费用、租金、水电费等。这些费用在报告期内的总体结构保持稳定。
某些费用在特定年份增长明显,主要是因为公司收购了另一家公司(东莞博钺),导致相关费用增加。例如,模具工具费和专利费用在收购后都有显著增长。
公司还解释了某些特定费用的增长原因,如设备检验及维护费的增加是因为公司实验室申请成为UL目击实验室,需要更高的设备要求和更多的外部校验、检测。

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要点解读

(一)研发人员认定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注意:研发人员不一定就是在研发部门人员,也可能来源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强调是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1.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注意:非全时人员研发工时最好超过50%,否则,没有特别合理的解释,不要把非全时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宁愿少点。

2.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的人员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注意:建议不要把受托研发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要整理“充分合理”的证据太难了。

3.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 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注意:尽量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认定研发人员的前提,例外情况很难解释的。

(二)研发投入认定

研发投入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支出。
研发投入的归集和计算应当以相关资源实际投入研发活动为前提。本期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注意:必须为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支出;强调是本期、实际投入。

1.研发人员职工薪酬

发行人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应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薪酬准确、合理分摊计入研发支出。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应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调节研发投入指标的情形。
注意:非全时人员必须准备工时统计表等证明材料;结合前面强调的本期实际投入原则,不要轻易把股份支付计入研发投入。

2.共用资源费用

发行人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用设备、产线、场地等资源的,应当准确记录相关资源使用情况,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时占比、面积占比等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无法合理分配或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注意:必须准确记录、并制定合理分配标准,否则不要计入。

3.承担由国家或指定方拨付款项的研发项目支出

发行人承担国拨研发项目的,发行人应结合项目目的和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等,判断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准确核算发行人的研发支出金额。
发行人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发行人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如发行人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在计算研发投入指标时,可以按照总额法做相应调整。
注意:先判断是收入还是政府补助。

4.受托研发支出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该成果预期能够给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准确归集核算该成果相关支出的,可以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不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注意:跟上述“一、2”类似,先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研发人员。

5.委外研发

发行人存在委外研发的,应签订委外研发合同,相关研发项目应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或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委外研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研发成果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委外研发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支出或虚构研发支出的情形。
注意:基本要求签订了《委外研发合同》,成果归属于发行人;这个会重点核查,企业最好不要在这方面动歪心思。

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注意:建议相关企业忽略“原则上”,直接明确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三)相关内控要求

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包括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制度、研发业务流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人员管理等,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和资产摊销等。
注意: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设立研发台账。

四、总结

通过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回复,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司对于研发费用的构成方面,其实整体上还是不够完善,这与研发费用或者说研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息息相关的。然而,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企业在研发内部控制上必须保持高度重视。研发作为企业创新的核心驱动力,其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研发内部控制制度至关重要。
并且,正如上面我们详细解释的关于研发以及研发人员的监管规则指引,研发人员的薪酬尤其是,非全时的研发人员,也就是兼职的研发人员,比如一方面负责管理,一方面参与研发,那么计入研发费用的薪酬必须按照工时来计算,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规定,而不能单纯仅和案例企业一样,以百分之五十这样随便的划分,不仅会影响企业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也会对其IPO进程产生较大的影响。
对于兼职研发人员的薪酬计算,企业应确保有合理的工时记录和分摊机制,以准确反映其研发贡献和成本。同时,对于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企业也应进行详细的披露和解释,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研发效率。宜久财务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我们可以帮助企业完善研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研发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推动企业在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