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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如何交税?那些情况可以免税?转让的合理价格是多少?
宜久专家提醒:
企业经常会进行股权转让。但如果转让时稍有不慎,税金缴纳不足,容易误入偷税漏税的处境。那么税率是多少?那些情况可以免税?合理价格是多少?请查看下文了解各种股权转让的场景和税率!
1.个人转让股(票)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
2.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3.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指二级市场取得的,不包括限售股等)。
4.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述底4项递延缴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人:
有股权转让行为的个人
如何合理的判断股权转让要缴纳多少税?是不是可以降低缴纳的税金?需要税务合规自查或更多疑难税务问题解决,请联系宜久专家,免费提供咨询
个人转让股(票)权
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以及征收管理等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殊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个人终止经营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的相关问题
1、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沪港通股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问题参照《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四)个人转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取得的股票或股权,可适用的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