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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请一名设计师做品牌视觉、找独立顾问提供咨询,过去常把重点放在合同、发票和个人所得税上。自2026年11月1日起,部分向境内自然人购买服务的付款,还要增加一道增值税扣缴判断:这笔交易是否属于规定范围?付款企业是否需要代扣、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并配套公布申报表。新办法尚未施行,企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调整采购和付款流程,避免到支付环节才发现缺少判断所需的资料。

一、先看交易双方,再看服务内容

新办法针对的是境内自然人提供规定的应税服务、由作为购买方的境内单位支付价款的情形。这里的“价款”不限于现金,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企业向公司、个体工商户或境外个人采购服务时,不能直接套用这套针对境内自然人的扣缴规则,需要按各自适用的规定判断。

纳入新办法的服务包括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和教育服务。关键在于实际交付内容,不能只看合同写了“技术服务费”还是“劳务费”。例如,企业请个人设计产品包装,可能落入设计服务;请个人做市场分析,也要核查是否属于咨询服务的具体范围。

二、达到起征点才扣税,未扣税也可能要申报

自然人与同一个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付款单位应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2026年至2027年适用的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同一天多次交易,应按日判断,不能只把每笔付款拆开看。

若自然人已就该交易缴纳增值税,付款单位无需再次代扣。若交易未达到起征点,或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付款单位也不能简单把交易从流程中删掉:新办法仍要求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自然人主张优惠时,应如实向付款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企业据此判断并保存依据。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时间界线: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的交易由自然人按现行规定自行申报;新扣缴办法从11月1日起施行。企业整理历史付款时,应按交易发生时间核对,不能把新办法直接追溯到前十个月。

三、付款后,申报、发票和附加税费要接上

新办法规定,付款单位在扣缴增值税时,还要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扣缴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自发生应税交易的次月1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此,采购部门确认服务内容和付款时间,财务部门取得自然人身份及优惠资料,两边都需要在付款前完成交接。

已经按新办法扣缴增值税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同一笔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发起开票提醒,经自然人确认后由其申请代开。企业要把扣税凭证、申报记录和发票资料对应到同一笔交易,避免重复缴税或账票不一致。

四、三类常见误区,企业要提前避开

第一,认为“只要是付给个人的钱,都要代扣增值税”。新办法限定了交易主体和服务范围;工资薪金、货物买卖或其他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付款,不能因为收款方是个人就一概套用。

第二,认为“没达到1000元,就什么也不用做”。是否扣缴与是否申报并非同一问题。新办法对未达到起征点、适用免税以及已由自然人缴税等情形,仍规定了申报处理。

第三,认为“个人代开发票后,企业就不用核查”。企业仍要确认该笔交易的性质、是否已缴税、付款金额及申报情况。代开发票与代扣代缴之间的衔接,需要以同一笔交易的真实资料为基础。

五、从现在起,给个人采购服务时留好这些资料

企业可在采购申请或合同审批中增加“是否向境内自然人购买规定服务”的判断项,并记录服务名称、交付成果、自然人身份信息、付款日期和金额。若涉及免税、已纳税或互联网平台代办申报等特殊情况,也要取得对应说明和凭证。

新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保存自然人身份、交易、结算支付及优惠适用等资料,并对个人信息保密。把资料收集放在签约和付款前,比事后补找更稳妥。增值税之外,个人所得税、发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应分别核查,不能用一项税的处理替代另一项税的判断。

结语

11月的新规则改变的是特定交易的增值税申报责任。企业只要把“交易是否在范围内、是否达到起征点、付款时由谁扣税、之后由谁申报”四个问题写进付款流程,就能更清楚地处理向个人购买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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